让我们把这种区分应用到既定道德的规则上。首先请注意,道德规则不同于法律和法规,因为它们不是由像警察和法官这样的专门机构来执行的。每个人都在自己“执行”它们。然而,提一下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例是很有意义的,因为一个人知道某一规则确实要施于他,他可能会拒绝,也就是说,一个人即使知道他应当遵守某规则,他也可能拒绝遵守之。如果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而破例是正当的,那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破例也是正当的。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而破例,同为了某人的妻子、儿子或侄子的利益而破例,几乎同样是不道德的。
因此,一个人出于自卫而杀了一个窃贼,我们说这个人没做任何错事时,我们不是为了房主的利益而破例。这样说更接近于真实情况:在我们的道德中,“你不应杀人”这一规则有某些公认的例外,其中有“出于自卫”。我们可以说,如果一个人不懂得这一规则有某些公认的例外,其中也有这一例外的话,那么,他也就不完全懂得我们所说的“你不应杀人”的规则。
如同其他推理规则一样,我们的道德确信是只以这类推论为根据的。[3]杀人为错,除非出于自卫而杀人、由行刑者杀人、战争中杀敌、意外致死及可能的怜悯致死术。如果是这几类杀人之一,那就不是错的。